最新法律信息(2007-11-14)

发布时间:2021-12-25

◆ 基金法第59条禁买卖托管银行股票 修改呼声渐高


◆ 证监会发布通知:控制基金销售规模


◆ 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方式境内上市有望开禁


◆加强财务管控 国资委:央企明年“炒股”预算须上报


 


1、基金法第59条禁买卖托管银行股票 修改呼声渐高


业内预计,允许基金投资托管银行股票可能性较大

  如果基金法中关于不得买卖托管银行股票的规定能顺利修改,目前托管于上市商业银行的超过2万亿基金投资组合将可能面临重新选择。

  万众瞩目的中石油昨日开盘报48.6元,涨幅191.02%,稳坐全球市值第一位置。成功申购中石油的机构与个人自然收益颇丰,而因不能参与申购有关联关系的蓝筹股而无缘分享财富的基金只能望洋兴叹。

  随着银行、券商的不断上市,《基金法》中关于不得买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控股股东发行或承销的股票这一条款对基金投资的影响显山露水,业内要求修改的呼声渐高。据悉,证监会日前召开座谈会,讨论有关《基金法》第59条的修改问题,形成的讨论意见将可能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中信系基金无缘中石油盛宴

  此次中石油新股申购,吸引141只基金动用了2516亿元的资金网下申购,而由于不能参与申购有关联关系的蓝筹股,中信系下的基金错失中石油盛宴。此次中石油A股IPO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瑞银证券和中金公司。目前,中信证券全资控股华夏基金和中信基金。根据59条对基金投资限制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和中信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均将无缘中石油的申购。据Wind统计,这一共涉及到了19只基金、共2336.9亿元。华夏基金的基金经理表示,尽管无法享受新股的收益,但看好中石油,“中石油的资源优势更明显,储备勘探能力强于中石化。对它的估值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看,一个是现有市场,一个是开放市场。不排除有继续上涨空间”。

  如果说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容易产生利益输送,禁止基金申购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债券似乎有失公平。据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介绍,59条的初衷是防范大股东操纵,并没有料想到作为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和基金经营的证券公司自身也会上市。在当时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上市较少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对基金业投资的影响较小,但随着工行、建行、中行等大型国有银行相继上市,这一规定的影响开始显山露水。

  据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目前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的基金达271只,其中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三大银行的基金数量就达到了164只。按照三季报的净值资产数据统计,托管于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大上市银行的基金资产净值达到2.26万亿元,占到同期股票及混合型基金的79.11%,接近A股流通市值的20%.受59条规定的限制,这些资金尚无法配置其托管银行发行的股票。



托管银行关联交易规定或可适度放宽

  由于投资中受到的种种限制,关于修改《基金法》59条的呼声渐高。但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基金与其托管银行没有直接关系,允许基金投资托管银行股票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基金与基金管理人、股东和券商关系密切,估计放开基金投资相关券商股及其承销证券的可能性不大。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金融保险行业22家上市公司,截至10月30日,22家公司的总市值和流通市值分别是14.08万亿元和1.6万亿元,占A股市值权重的32.77%和流通市值的13.92%.金融保险业一直保持基金最重要的行业配置选择,22家公司中有17家位列今年三季度基金重仓股之列。而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大上市银行权重占金融行业的60%,基金对这四大银行的平均配置比例还不足流通市值的10%,远低于金融保险行业内同类上市公司的平均配置比例。基金不能投资托管银行股票是造成这一情况最根本的原因。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胡立峰建议,关于投资托管行的关联交易规定可适度放宽,依照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公开承诺,使关联交易处于社会和持有人的监督制约之下,通过严密和严谨的程序性规定,让基金既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不用担心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害。

  而如果基金法中关于不得买卖托管银行股票的规定能顺利修改,目前托管于工、建、中行等上市商业银行的超过2万亿元基金投资组合将面临可能的重新选择,对行业内的具体品种配置进行不同程度的调整。

  当然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虽然目前有关部门在研究讨论修改《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但修改法律须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因此最快也需要等到明年才有修改的可能。本报记者林峥

  现行《基金法》第59条

  现行《基金法》第59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或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证监会发布通知:控制基金销售规模


基金规模短时期持续大幅度地扩张,本轮牛市已演变为基金推动型牛市,并由此使股票市场累积了越来越多的风险,监管层为此不得不出台强硬政策。中国证监会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要采取比例配售等措施,有效控制基金销售规模,切实履行有关基金销售规模限定的承诺,避免公司脱离自身管理能力盲目扩张基金规模。

  通知明确,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不得诱导投资人认为低净值基金更便宜,不得人为制造基金销售紧俏氛围,不得擅自变更基金发售日期、集中申购日期,不得以网上交易等任何方式提前或延迟基金集中销售日期,不得进行预约认购或预约申购,保证基金销售活动公平公正。

  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和压力测试工作,合理配置资产,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方案,加强基金投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公平对待所管理的各类资产,严禁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形式的各类不当交易,维护基金持有人的长远利益。


3、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方式境内上市有望开禁


有关部门拟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指引,《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也在酝酿中——

  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方式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有望成为现实。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有关部门拟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分拆上市工作指引》。业内人士预计,该《指引》很可能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分立、分拆的方式在境内上市做出相关明确规定。

  西南证券投行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向记者介绍,监管部门此前曾就上市公司分立、分拆到海外上市出台过相关规定,而通过上述方式在境内上市则一直受到禁止。“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中国资本市场还没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尚未实现股份的全流通。”

  所谓的上市公司分立、分拆,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把其中的某一块业务通过一定的程序分离出来实现独立上市。据了解,这一方式在国际市场中被普遍运用,属于资本经营的一种手段。分拆不仅带动母


公司股价上升,更重要的是,分拆上市的子公司价值大都得到市场的充分肯定,不仅远超过其账面值,甚至出现子公司市值在短期内超过母公司的现象。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分立、分拆后在境内上市的市场环境已经具备。一方面,上市公司本身有着这方面的巨大需求;另一方面,这也属于一种正常的资本运作手段。”李阳指出。

  同时,李阳也提醒,分立、分拆将稀释了上市公司的原有资产,摊薄原有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应建立严格的分类表决和公司内部的审计程序,以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记者同时了解到,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行为的《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也在酝酿中。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分立、分拆,还是吸收合并规则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它将在客观上推进并购重组活动,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

  另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进行,监管部门拟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市场化并购重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建立对新上市公司和新重组公司的董事长谈话制度,构建良好的引导机制。


4、加强财务管控 国资委:央企明年“炒股”预算须上报


国资委5日要求,各中央企业将2008年度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基金、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情况向国资委上报,需上报的内容包括本年预计平均资金占用数、本年预计投资收益以及本年预计投资回报率。国资委希望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管控。

  由于自2008年起,中央企业将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国资委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中央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在编制说明中,国资委提出上述要求。

  在2008年的财务预算中,国资委特要求各中央企业应遵循新准则的实质控制原则,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有内部业务机构、下属境内外子企业、金融子企业、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基建财务)等所属独立核算经济单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编制集团2008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对于暂未纳入企业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的经济单位,应当予以专项说明。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还要坚持以战略规划为导向,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走向,科学预测年度经营目标。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现金流量、应收款项、担保、投融资规模、金融及衍生品业务等重大财务事项的预算控制管理。

  国资委认为,编制财务预算报表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的相互衔接,客观反映预算年度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于企业对非主业投资占总投资比重超过10%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重低于30%的固定资产要进行解释说明。

  国资委称,各中央企业在正式报送200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前,应当履行相应的内部核准程序。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国资委还要求各中央企业在这次预算报告中要列出企业节能减排支出,反映企业预计的2008年度专门用于节能减排的各项专项支出费用。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资委一直要求中央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其中就包括对外投资。而就在上周五,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还提醒,很多企业利润来自在资本市场的投资,但是,最终还是要做强主业。此外,中央企业对汇率风险要有足够的准备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