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不如撞死--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问题

发布时间:2021-12-24

撞伤不如撞死 --是道德缺失还是制度问题


 


交通肇事后反复碾轧致人死亡案频发。继江苏省新沂市宝马车碾轧儿童致死事件发生后,河南省郑州市又发生相似的事件:一辆奥迪车的车主在撞倒一名骑电动车的男子后,又突然发动汽车,反复碾轧之后离开现场——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正不断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

  事实上,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鲜活生命凋零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

  究竟是“人性恶”还是“制度坏”?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

  “最大的可能是法律制度设计存在问题。”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事实上 “撞伤不如撞死”现象可称之为制度杀人,现有制度有如下三大漏洞。

    目前,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长期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达百万元之多。而致人死亡的赔偿金一般在十几万元、几十万元。正是由于两者存在巨大差距,使一些司机铤而走险。

  “此外,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存在不足。”根据现行法规,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者可请求的一般是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

  当前制度的第三大漏洞在于,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和故意追碾等恶劣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对一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


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弥补当前的制度漏洞,使人们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下更珍视生命!